新北市私立貝格爾托嬰中心 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勝訴定讞
原告 陳俞妃 敗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尊重辛苦的保母人員與托育單位,勿任意興訟!!
新北市私立貝格爾托嬰中心 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勝訴定讞
原告 陳俞妃 敗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尊重辛苦的保母人員與托育單位,勿任意興訟!!
貝格爾托嬰中心 家長會圓滿成功
感謝各位家長的參加與支持,我們會更努力、做得更好,也希望未來貝格爾大家庭的各位都能平平安安、健康快樂!!
法院公開判決原告陳俞妃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請尊重合約、尊重法律、尊重保母從業人員的專業與愛心,勿任意威脅網路散布不實謠言、踐踏他人權益。
內文摘要:
陳俞妃女士以保證至少送托一個月為協議,要求本中心為陳女士保留優惠名額4個月。陳女士卻於送托前一日片面解約,並威脅以網路散布不利言論要求退還訂位金。
法院判決原告陳俞妃敗訴,簽約時各項內容皆有雙方明確約定。
針對會談時陳女士威脅本中心主管人員若不退還訂位金,將於網路上散布不利於本中心之言論(錄音檔:看我怎麼在網路上po文,…什麼教授…偽君子…真的現在教授薪水很少齁? 真的靠這18000吃飯喔? 難怪喔好噁喔),涉及公然侮辱。本中心針對 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或造成本中心、個人商譽(名譽)損害之證據進行蒐證,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委由律師進行提告。
附上法院判決書以資佐證內容並非片面之詞,雙方都有在法院上陳述與舉證,法院判決結果為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新北市私立貝格爾托嬰中心 獲判勝訴。
法院公開判決原告陳俞妃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請尊重合約、尊重法律、尊重保母從業人員的專業與愛心,勿任意威脅網路散布、踐踏他人權益。
內文摘要:
陳俞妃女士以保證至少送托一個月為協議,要求本中心為陳女士保留優惠名額4個月。陳女士卻於送托前一日片面解約,並威脅以網路散布不利言論要求退還訂位金。
法院判決原告陳俞妃敗訴,簽約時各項內容皆有雙方明確約定。
針對會談時陳女士威脅本中心主管人員若不退還訂位金,將於網路上散布不利於本中心之言論(錄音檔:看我怎麼在網路上po文,…什麼教授…偽君子…真的現在教授薪水很少齁? 真的靠這18000吃飯喔? 難怪喔好噁喔),涉及公然侮辱。本中心針對 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或造成本中心、個人商譽(名譽)損害之證據進行蒐證,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委由律師進行提告。
事情始末本文會逐一交代,有需要瞭解的人可以耐心看完,其中也附上法院判決書以資佐證內容並非片面之詞,雙方都有在法院上陳述與舉證,法院判決結果為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新北市私立貝格爾托嬰中心 獲判勝訴。
貝格爾托嬰中心
法源依據:
根據「民法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與「民法249條第二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另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七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保法第2條第八款: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與「消保法第2條第九款: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圖1:園區介紹手冊
圖2:報名繳費收據
圖3:家長權利義務說明
圖4:園區介紹手冊內收退費基準表,訂位金不退還(第四項第二款)
法源依據:
根據「消保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消保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圖5:合約個別磋商條款增訂與當事人親簽
圖6:片面解約當下之Line對話記錄
圖7:當事人於契約符合審閱期規範簽名
第二,陳女士要求本中心必須以高於業界標準的3:1生師比提供托育服務,貝格爾托嬰中心因此增聘徐姓保母於10月1日開始負責照顧陳女士子女與另外兩名幼童,貝格爾托嬰中心當時實際收托人數為6人(其餘人數為已報名未入學),主要照顧者為兩名,按照法規而言,陳女士的子女入園後本中心並不需要增聘人員即可維持5:1以下的生師比,但貝格爾托嬰中心為配合 陳女士的要求與本中心於行銷文宣上的承諾,特地為了迎接 陳女士之子女約定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送托,增聘保母人員,但 陳女士卻於同年9月30日晚間下班時間後已Line訊息告知欲片面解約,對於本中心之人事規劃、薪資成本控制、員工工作權(新聘人員續留與否)都是直接損害,本中心應可針對此部分對 陳女士的片面解約行為進行求償。
第三,有許多欲報名的家長,礙於財務考量,必須有前十名優惠方案才可能送托,否則必須辛苦地在家育兒,無法尋求本中心的協助分擔育兒與工作上的辛勞。陳女士的行為不但在法律上無任何依據要求本中心退還訂位金,且嚴重影響其他有需要托育服務的家長無法送托,本中心礙於事前的公開承諾與營運上的財務需求,已無法再提供如此優惠方案,對於諸多家長所造成的損害,應可歸責於陳女士的行為,若可提早放棄(在前十名滿額前)或當初仔細思考清楚,就可以避免這些損害發生。
最後,陳俞妃 女士在片面要求解約後,不但於法無據的要求本中心退還保證送托訂位金,且在與本中心主管人員要求未果後,未待調解程序進行,即公開於貝格爾托嬰中心Facebook粉絲專業進行騷擾與在網路社團進行毀謗(見圖10、11: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社團po文具名毀謗本中心),且於會談時威脅本中心主管人員若不退還訂位金,將於網路上放話不利於本中心之言論(錄音檔:看我怎麼在網路上po文,…什麼教授…偽君子…真的現在教授薪水很少齁? 真的靠這18000吃飯喔? 難怪喔好噁喔),涉及公然侮辱。本中心針對 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或造成本中心、個人商譽(名譽)損害之證據進行蒐證,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委由律師進行提告。
合約內容:
合約第4頁,托育費用說明第四條:
托嬰中心經營實務上如有向新生收取訂位金之情形。其性質有釐清之必要,茲明定其性質均為月費預收,應於註冊時在月費中扣除之,爰作第五款規定。
合約第8頁,接送逾時與退費標準第5條:
甲方或乙方欲提前終止契約時,須於前一月15日前告知,否則乙方得沒收甲方押金做為權益損失賠償,反之,甲方得要求乙方返還所有剩餘預付金額並聲請乙方賠償損失。
合約第13頁,一般幼童退費基準第2條:
一般幼童退費標準幼童因故無法就托者,如送托前已預先繳交各項費用(訂位金除外),並於送托前提出放棄就托並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圖8:契約內退托規範
圖9:陳俞妃 女士代鄰居詢問能否通融前十名優惠方案
圖10、11: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社團po文具名毀謗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