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開判決原告陳俞妃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請尊重合約、尊重法律、尊重保母從業人員的專業與愛心,勿任意威脅網路散布、踐踏他人權益。

 

內文摘要:

陳俞妃女士以保證至少送托一個月為協議,要求本中心為陳女士保留優惠名額4個月。陳女士卻於送托前一日片面解約,並威脅以網路散布不利言論要求退還訂位金。

法院判決原告陳俞妃敗訴,簽約時各項內容皆有雙方明確約定。

針對會談時陳女士威脅本中心主管人員若不退還訂位金,將於網路上散布不利於本中心之言論(錄音檔:看我怎麼在網路上po文,…什麼教授…偽君子…真的現在教授薪水很少齁? 真的靠這18000吃飯喔? 難怪喔好噁喔),涉及公然侮辱。本中心針對 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或造成本中心、個人商譽(名譽)損害之證據進行蒐證,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委由律師進行提告。
事情始末本文會逐一交代,有需要瞭解的人可以耐心看完,其中也附上法院判決書以資佐證內容並非片面之詞,雙方都有在法院上陳述與舉證,法院判決結果為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新北市私立貝格爾托嬰中心 獲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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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貝格爾托嬰中心

  1. 事發原由:貝格爾托嬰中心 於民國104年5月開始,為提升家長報名意願,推出「前十名報名可享每月減免2000元之優惠,並規定必須於本中心開幕後(7月13日)當月內送托,才可享有優惠方案」,對於許多新生兒家長而言,若能夠在出生前報名,則0-3歲的托育費約可酌省7萬元新台幣,具有相當高的吸引力並且此優惠方案很快地如期額滿。謝先生與其元配 陳俞妃 女士於5月底接觸本中心,在本中心招生專員以「園區介紹手冊 (見圖1:園區介紹手冊)」完整的說明本中心特色與收退費標準後,當事人決定於6月5日報名本托嬰中心(見圖2:報名繳費收據)並繳交訂位金,但礙於新生兒尚未出生,無法於本中心開幕當月立刻送托,不符合當初制定的優惠條件。在 謝先生與 陳女士的央求下,雙方協議「若家長保證日後送托至少1個月,則本中心願意保留前十名優惠名額至民國104年12月1日止,給予 謝先生與 陳女士之子女」,並以文字標明在雙方繳費收據上。因此,本中心收取 謝先生與 陳女士共18000元(20000元月費扣減2000元前十名報名優惠)訂位金,與其能夠保留前十名優惠名額有明確之對價關係,等同於保證送托1個月之基本月費(不含其他相關費用或可併行優惠)。本中心已於 謝先生與 陳女士繳費後當場開立收據並完整註明此契約應履行內容,當事人享有繳交訂位金後之對等權利與義務,且當事人已於5月底初次參觀時瞭解本中心所制定的家長送托權利義務與收退費標準,為本中心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一部分(見圖3:家長權利義務說明圖4:園區介紹手冊內收退費基準表,訂位金不退還)。

     

    法源依據:

    根據「民法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與「民法249條第二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另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七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保法第2條第八款: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與「消保法第2條第九款: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圖1:園區介紹手冊

圖2:報名繳費收據

 

圖3:家長權利義務說明

 

圖4:園區介紹手冊內收退費基準表,訂位金不退還(第四項第二款)

 

  1. 消費者爭議原由: 陳女士於9月初主動來電告知希望提前送托,並要求貝格爾托嬰中心必須要按照承諾提供相對於同業更高品質的服務,例如貝格爾托嬰中心必須以3:1生師比的原則來照顧 陳女士之子女,並偕同鄰居 李小姐 向本中心不斷提出與說明非常在意生師比例的配置。貝格爾托嬰中心為良好執行所承諾過之服務品質,願意以低於法令5:1生師比之規定,提供 陳女士之子女入學時可確定享有生師比3:1之優良托育品質,於9月開始積極尋找合適的保母人員補充不足之員額。然而, 陳俞妃 女士於民國104年9月29日下午4時許,於本中心完成送托前正式合約簽訂,本中心主管除再一次逐條解釋合約內容(契約之主要部分、收退費標準已於5月底初次參觀時說明過),並修改 陳女士有異議之處(見圖5:合約個別磋商條款增訂與當事人親簽)與送托前訪談等手續後,當事人主動匯入押金、耗品費、學生團體保險費等款項共22500元整,合約正式生效,並符合社會局規範最少5日之合約審閱期(自同年5月底至9月29日,從當事人瞭解本中心收退費標準至簽約歷時4個月以上)。正式簽約後本中心以 陳女士願意履行合約為前提,安排保母人員就任,但卻在送托前一天9月30日晚間7點33分(送托前一日下班後)當事人以Line告知本中心欲單方面逕行解約,並要求退還費用。本中心聲明,本中心已完整地按照合約內容提供所有承諾的服務,並按照 陳女士之要求修訂合約內容,且於10月1日開始增聘 徐姓保母為 陳女士之子女專屬照顧者,並維持3:1的高品質生師比,陳女士於Line中所給予的要求解約理由亦與本中心無關,陳女士所提供之解約理由為「我家裡現在有人要幫忙帶(見圖6:片面解約當下之Line對話記錄)」,為買受人之個人因素,解約理由完全與貝格爾托嬰中心無關,貝格爾托嬰中心依法亦無退還當初約定保證送托1個月訂位金之義務,且契約簽訂符合消保法規範,當事人亦已於契約符合審閱期簽名欄親簽證明(見圖7:當事人於契約符合審閱期規範簽名)。貝格爾托嬰中心主動邀請陳女士商談,陳女士表示堅持欲尋求法律途徑,本中心尊重其意願。

     

    法源依據:

    根據「消保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消保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圖5:合約個別磋商條款增訂與當事人親簽

圖6:片面解約當下之Line對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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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當事人於契約符合審閱期規範簽名

 

  1. 貝格爾托嬰中心處理原則:由上述過程可知,謝先生與 陳女士除佔據本中心所提供的優惠名額長達4個月之外,並在約定送托前1日的晚間突然告知欲解約,著實對貝格爾托嬰中心之營收、財務規劃、人員配置、員工工作權、其他客戶權益等造成非常大的影響,按照契約規範,家長欲退托需在當月15日前告知,避免損害本中心利益(見圖8:契約內退托規範),若違約臨時告知退托則須賠償抵扣押金2萬元。貝格爾托嬰中心針對由於 謝先生與 陳女士未盡履約責任而對本中心造成的損害說明如下,第一,本中心所提出之「前十名報名家長可享每月減免2000元」之優惠方案,並非一般的促銷方案,具有相當高的稀缺性與價值性,本中心開幕以後有許多家長前來詢問此方案(如同 謝先生與 陳俞妃 女士)並在前十名方案額滿後不斷測探是否有可能以前十名優惠方案報名,本中心基於維持良好信用精神,不願意為了快速招生而損害對於前十名報名家長的承諾(保證不會再釋出優惠名額),皆予以婉拒,雖然本中心報名人數已達15人,但亦損失許多必須要提供前十名優惠方案才願意報名的家長。舉例而言,陳俞妃 女士曾向本中心要求給予鄰居 李小姐 前十名優惠,李小姐才要報名,如此情況下本中心皆以前十名優惠已額滿而予以婉拒(見圖9:陳俞妃 女士代鄰居詢問能否通融前十名優惠方案),由此可知本中心之一貫立場與對客戶承諾之信守。然而, 陳女士的片面解約行為,不但讓本中心在這三個月內的等待期無任何營收,而且將來也無法回補損失前十名報名優惠名額所帶來的收益,若 陳女士當初不進行佔位,則應會有其他除非享有優惠否則不報名的家長補位(如同 陳女士所欲介紹之鄰居李小姐之情況),此部分所產生之機會成本損(等待期損失營收18000*3=5,4000元)與未來預期營收損失(送托後損失營收18000*30=540,000元)非常巨大,本中心所要求之1個月保證送托訂位金18,000元並不為過,且符合比例原則。

        第二,陳女士要求本中心必須以高於業界標準的3:1生師比提供托育服務,貝格爾托嬰中心因此增聘徐姓保母於10月1日開始負責照顧陳女士子女與另外兩名幼童,貝格爾托嬰中心當時實際收托人數為6人(其餘人數為已報名未入學),主要照顧者為兩名,按照法規而言,陳女士的子女入園後本中心並不需要增聘人員即可維持5:1以下的生師比,但貝格爾托嬰中心為配合 陳女士的要求與本中心於行銷文宣上的承諾,特地為了迎接 陳女士之子女約定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送托,增聘保母人員,但 陳女士卻於同年9月30日晚間下班時間後已Line訊息告知欲片面解約,對於本中心之人事規劃、薪資成本控制、員工工作權(新聘人員續留與否)都是直接損害,本中心應可針對此部分對 陳女士的片面解約行為進行求償。

        第三,有許多欲報名的家長,礙於財務考量,必須有前十名優惠方案才可能送托,否則必須辛苦地在家育兒,無法尋求本中心的協助分擔育兒與工作上的辛勞。陳女士的行為不但在法律上無任何依據要求本中心退還訂位金,且嚴重影響其他有需要托育服務的家長無法送托,本中心礙於事前的公開承諾與營運上的財務需求,已無法再提供如此優惠方案,對於諸多家長所造成的損害,應可歸責於陳女士的行為,若可提早放棄(在前十名滿額前)或當初仔細思考清楚,就可以避免這些損害發生。

        最後,陳俞妃 女士在片面要求解約後,不但於法無據的要求本中心退還保證送托訂位金,且在與本中心主管人員要求未果後,未待調解程序進行,即公開於貝格爾托嬰中心Facebook粉絲專業進行騷擾與在網路社團進行毀謗(見圖10、11: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社團po文具名毀謗本中心),且於會談時威脅本中心主管人員若不退還訂位金,將於網路上放話不利於本中心之言論(錄音檔:看我怎麼在網路上po文,…什麼教授…偽君子…真的現在教授薪水很少齁? 真的靠這18000吃飯喔? 難怪喔好噁喔),涉及公然侮辱。本中心針對 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或造成本中心、個人商譽(名譽)損害之證據進行蒐證,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委由律師進行提告。

    合約內容:

    合約第4頁,托育費用說明第四條:

    托嬰中心經營實務上如有向新生收取訂位金之情形。其性質有釐清之必要,茲明定其性質均為月費預收,應於註冊時在月費中扣除之,爰作第五款規定

    合約第8頁,接送逾時與退費標準第5條:

    甲方或乙方欲提前終止契約時,須於前一月15日前告知,否則乙方得沒收甲方押金做為權益損失賠償,反之,甲方得要求乙方返還所有剩餘預付金額並聲請乙方賠償損失。

    合約第13頁,一般幼童退費基準第2條:

    一般幼童退費標準幼童因故無法就托者,如送托前已預先繳交各項費用(訂位金除外),並於送托前提出放棄就托並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圖8:契約內退托規範

     

    圖9:陳俞妃 女士代鄰居詢問能否通融前十名優惠方案

     

    圖1011:陳俞妃 女士於網路社團po文具名毀謗本中心

  2. 處理方法:本中心已於10月1日與 陳俞妃 女士進行當面協調未果,當事人表示欲尋求調解程序進行第三方仲裁,然調解未果,陳女士並於調解後威脅本中心若不退費,則會持續在網路上散播不利文章以要脅本中心,並對本中心提出不當得利告訴。天理昭昭,目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判決 陳俞妃 女士之告訴敗訴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在此聲明,托嬰中心的設置是為了讓地區有更好的社會福利、服務家長與幼童,並不是設立來處理糾紛的,但若 陳俞妃 女士執意如此傷害本中心,本中心不會接受任何威脅、對無理要求讓步、更會訴諸法律與尋求大眾支持,聲張正道。請尊重托育單位的合法原則,保母人員的辛苦、專業與工作權,不要影響其他家長的權益,對於契約履行的承諾請勿兒戲,尊重商業道德與法律規範。本中心願意以體諒家長心情為出發點,不計前嫌,希望當事人立即刪除網路上之不實攻擊言論,本中心即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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